能为自身的痛苦体验赋予意义、或者从这种体验中宣称得到了什么的,唯一拥有这种权利的人就是ta自己。作为体验本身,痛苦不一定是需要被抽象化或者被赋予某种意义的,对承受者而言这只是事情发生后的选择其一,是否越过体验本身而去发言完完全全是自己的选择。任何代为宣言实际上都是一种越界;越俎代庖地在真正承受这种体验的他人能够开口之前,就对他人的痛苦进行升华、代言,没有人应当拥有这种权利。
延伸而来想到的另一点:在写反对幸福时提到,为什么即便自己愿意踏入痛苦、拒绝幸福,对于所爱之人,我们直觉式的态度仍然是希望他们幸福?其中一点原因就在这里,选择痛苦的权利在他人手中,我们无权奉劝他人走向痛苦。